铝线压块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0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05 15:43:15      点击次数:233

情况说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仑海关行政强制措施2024)浙行终 102 号一案,现提供相关材料参考,以此说明:

一、2023年7月7日的《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系补(伪)造

1、2023年5月19日人工检查过程记录内容是:“等企业说明”。事后,威远公司拒付1500元(1200外借手持光谱费+300跑退费5月23日北仑海关取样检测,5月30日出具排除固体废物的《鉴定报告》。此后,再无继续检查。

2、2023年8月2日北仑海关举行听证时,上诉人就指出该2023年   月  日的《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落款处月日为空白是无效的。其中7月7日“双7”系听证会后补填补造。

3、该补造的7月7日人工检查记录从5月19日的“等企业说明”内容已经衍变为“外观品质”及“尺寸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明显与5月19日“等企业说明”内容前后不相对应。众所周知,再生铝原料自始没有以“外观品质”及“尺寸规格”来判定质量标准。据此,海关纯属捏造。

4、5月19日的《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的页眉上有“中国海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及左上角有“2023/5/19”日期标识。页脚有下载“IP地址及中国海关网址”及页码分页标识,足以证明该内容取自中国海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而补造的7月7日《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没有“中国海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的相关标识,且查验科长“曹俊明”的签名没有落座正位。为此,上诉人质疑为应付诉讼而伪造。

二、经过检测2023530日出具鉴定报告》后,查验行为即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条,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因此2023年5月19日《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中查验人员及收货代理人都已签名确认,本应查验就已结束,只因上诉人拒付1500元小费,北仑海关在5月23日就多此一举抽样检测直至5月30日出具《鉴定报告》确定非固废,且后续再没有发生任何检查行为。据此,5月30日是查验行为已经结束的时间节点。

三、查验、查封、扣押与退运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受理范围有:查验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扣留】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查封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退运】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依据原质检总局第108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还规定,有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不合格的,海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综上,结合本案,上诉人认为北仑海关存在扣留行为,而一审法院认为是过程性行为。现特提供材料参考,望审判长、审判员明察!

礼!

                         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0日

 

附相关材料:

1、2023年5月19日《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2页。

说明:检查记录内容是:等企业情况说明;查验应该已经结束。

2、2023年5月23日抽样照片2张。

说明:查验结束后的5月23日又抽样检测。

3、2023年7月7日《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2页。

说明:日期落款处的7月7日是补造,检查记录内容质疑伪造。

4、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页。

说明:依据第十条,确定查验结束的时间节点。即查验人员及收货代理人都已签名确认,查验行为即已经结束。

5、原质检总局第108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3页。

说明:本案进出口再生铝裸线压块是法检商品,海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6、《公报案例》2页。

说明:结合本案,查验、查封、扣押与退运的行政行为各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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