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7月7日的《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系补(伪)造。二、经过检测2023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报告》后,查验行为即结束。三、查验、查封、扣押与退运是各自独立的具…
开庭时未收到证据,诉讼费未扣
铝合金原料(铝线压块)进口被扣押,宁波中院立而不审,要等海关的退运处理,法院等海关,申请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后一个月,认为没有扣押行为,驳回!
由于宁波中院立而不审,迟迟不开庭,只有申请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申请后的12月14日开庭审理
法院等海关、海关要等法院。人民群众维权进入死局。宁波中院故意拖延时间,明显是海关的忠实保护伞!
因2021年诉钢瓶扣留违法时,从一审到抗诉,皆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而驳回。因此,既然是超过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所指的是作出行政行为时,才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