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

2024年2月18日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王晓川信息公开法律职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24-03-08 17:09:57      点击次数:14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金华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号,

代表人:王江东  电话 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定代表人:俞建华,署长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复议事项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署公复字[2024]7号)》,责令海关总署依法公开法规司王晓川同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海关总署法规司王晓川同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署公复字[2024]7号)》认为: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中的人事管理信息,不予公开。为此,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支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4年2月18日

附:1、申请人身份信息;

2、(编号:署公复字[2024]7号)《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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