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金华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 电话 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定代表人:俞建华,署长。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复议事项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署公复字[2024]7号)》,责令海关总署依法公开法规司王晓川同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海关总署法规司王晓川同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署公复字[2024]7号)》认为: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中的人事管理信息,不予公开。为此,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望支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4年2月18日
附:1、申请人身份信息;
2、(编号:署公复字[2024]7号)《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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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2022年10月14日向海关总署复议信息公开关于《宁波海关情况说明》的行政复议案
下一条:2020年9月4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海关总署文件署法发【2006】53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诉讼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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