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行政复议

2020年4月10日撤销宁波海关《归类指导意见书》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3-12-19 10:52:03      点击次数:27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手机: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住所地:浙江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关长

申请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关发文号甬关归<2017>0053号/发出编号W-3-3100-2017-0022)《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归类意见。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隶属北仑海关发生商品归类争议,北仑海关移送浙江省金华市税务稽查局稽查。根据2020年2月19日申请人签收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申请人该案的《归类指导意见书》,申请人认为涉案的2016年8月份2票内拼装(一个公司申报钢瓶、氦气)形式的单子,稽查局是根据被申请人《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归类意见作出的决定。

该《意见书》记载:

1,商品描述: “该钢瓶经查验其内装有氦气,钢瓶无重复使用标志,全部为新钢瓶,纸箱装,总计有钢瓶1999个企业提供资料显示货物为装有0.4立方米(氦气)气体的不可重复使用钢瓶,用于聚会可充装气球”。

2,归类的问题:

1)分开归类,考虑行业性操作和企业实际退税方式的需求。

2)合并归类,包装容器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即整个商品应按氦气体归入税则子目:2804290000

3,答复意见:

该商品为氦气,钢瓶装,容量0.4立方米钢瓶不可重复使用用于聚会充装气球根据归类总则五(二)及六,应按“氦气”归入税则号列2804.2900项下

 

为此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意见(结论)有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从钢瓶与氦气货品情况分析

1,钢瓶:工业用非重复充装钢瓶,特殊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特殊资质。可以充装:制冷剂、环丙烷、氦气等介质。其制造准入门槛高,工艺要求高,涉及到各个国家认证,其价值相对较高。钢瓶出口退税13%。

2,氦气:氦气为稀有、惰性气体,从石油天然气中提炼而来。用于娱乐、工业、医疗等行业,液化压缩后属于危险品,其密度是空气的七分之一,是钢瓶的几百分之一,充装氦气公司需要特殊资质。2010年后才有市场化商品,因氦气的安全性,在民用娱乐漂空方面氦气球完全取代了氢气球。由于气源和技术上的因素目前中国完全依赖国外进口。氦气出口退税0%。

3,二者重量价格相比:钢瓶重量是氦气的几百倍,价值是氦气的3-4倍左右。

, 从目前出口实际情况分析

1中国是钢瓶制造大国国外客户到中国主要目的是采购钢瓶

2,目前现实钢瓶生产与氦气销售情况:钢瓶制造公司没有充装氦气资质,气体出售公司的则没有制造钢瓶能力。

3,目前贸易习惯:国外客户为了降低成本,在采购钢瓶的同时,经常性要求同时充装氦气免得再次充装。因此,外贸公司为了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往往采购钢瓶后,再委托到氦气公司充装,分别取得钢瓶与氦气的增值税发票,以“内拼装”形式同时申报出口,或者外贸公司与气体(代理公司)“外拼装”形式各报钢瓶与氦气,一起出口。从而产生了“钢瓶+氦气”货品出口贸易习惯,从2013年开始日渐倍增。

,从钢瓶货品本身具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析

1,货品的基本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内部结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因此从钢瓶的材料体积重量价值与所装的氦气相比,二者存在明显差距因此钢瓶是本身具有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钢瓶是本身具有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不是取决于“是非重复”充装来判定,同样不会由于“非重复”而灭失。因此,“非重复”钢瓶拼装氦气时,该钢瓶同样具有货品的基本特征。

,从瓶阀的结构区别重复与非重复方面分析

1,重复充装钢瓶采用重复充装瓶阀瓶阀与瓶体采用螺纹密封连接便于更换瓶阀

2,非重复充装钢瓶采用非重复充装瓶阀瓶阀与瓶体采用焊接连接保证非重复使用

,从解析归类总规则》(五)分析

1,《归类总规则》五,是针对以下四种包装物归类:

特殊包装物的归类,构成基本特征的容器归类

其他包装物的归类明显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归类

退一步说,钢瓶是不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据规则五(二)的举例说明,可以证实:重复充装的钢瓶是不能归到包装容器的。

2,“重复”与“非重复”充装仅是 一个“瓶阀”部件的结构区别,正如二者是钢瓶家属中完全平等的一对“兄妹”,该“瓶阀”部件不是决定钢瓶是否有货品基本特征的必要条件,同样也不是判定是否要归到包装容器的必定要件,所以,既然“重复”充装钢瓶不能归到包装容器,同样的“非重复”充装钢瓶也不能归到包装容器,否则,必然显失“兄妹”商品的公平。

3容器包括重复非重复二大类其中重复”的钢瓶已经明确不要归到包装容器,但“非重复的钢瓶没有肯定要归到包装容器,因此,结合《归类总规则》五(二)的举例说明,“装有液化气的钢瓶应按钢瓶和气体分别归类”,同样可以理解成:“装有液化气的是非重复钢瓶应按钢瓶和气体分别归类”,准确无误!

,从《归类管理规定》方面分析

 2007年2月14日发布海关总署令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解读: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确定的,因此报验状态的认定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和基础。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了规范:

  一是实际状态。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二是合并归类。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视为同一报验状态,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结合解读《归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理解为:根据我国实际国情需要,为了降低贸易成本,明确与细化合并归类,是《归类总规则》的一种延伸,确定实施合并归类的二个前提条件是:  进口货物,满足四个同一。因此,“钢瓶和氦气”分别申报,没有影响实际状态确定,应该合法。

七,从税务要求方面分析

根据目前国内现状“钢瓶公司没有罐装氦气资质,气体公司没有生产钢瓶资质,钢瓶拼装氦气时,外贸公司必须分别采购,分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是,根据税务方面《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商贸公司进项(采购)与销项(销售)货名必须一致,如果是外销出口的,出口申报的品名与采购的品名也必须一致,否则涉及到虚开、骗税,犯法。所以,钢瓶与氦气也必须分开申报。

八,从国家统计需要方面分析

海关没有对具体包装物的实际数据纳入统计范围,因钢瓶重量是氦气的数百倍,如果钢瓶当作包装容器,每年将近有用于制造钢瓶的成千上百万吨钢材流失国外无法统计;因钢瓶的价值是氦气的3-4倍左右,如果钢瓶当作包装容器,钢瓶的价值必定移嫁到氦气上,且氦气完全是国外进口商品,那么氦气出口申报时的价格是500%进口申报时的价格。如果是这样的话,海关统计到的数据提供给国家的是不准确、不真实的。完全有悖于国家统计,不利于国家调控。

从国家利益需要分析

因氦气的退税是0%,钢瓶退税是13%,如果钢瓶拼装氦气合并归类为氦气,那么无形中至少提高10%以上钢瓶与氦气的出口价格失去国际竞争力,失去了打“贸易战”的真正意义,且是存在国内“窝里斗”的局面,与国家鼓励外贸的大政方针政策逆行,完全有损国家利益。听说,日前该钢瓶产品还遭到美国反倾销调查。

因此中国只有不断的从国外进口氦气,国家不断收取氦气进口税,然后又不断的出口钢瓶和氦气,氦气商品经过中国境内流转,才有一边征收关税,一边带动钢瓶出口,拉动制造业,拉动国际贸易,发展经济。所以,分开申报,才真正是利国利民。

法不禁止即可为方面分析

1,《归类总规则》出台较早,其举例说明对新产品出现的归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人混淆了对“非重复充装钢瓶”的归类理解。规则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实施,而“钢瓶拼装氦气商品则在2010年后才上市流通,二者相距近20年。也就是说《归类总规则》五(二)的举例说明的“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这一句话容易使人误判定容器 “分别与合并”归类是取决于“重复与非重复”的区别,误以为只要“重复钢瓶”就要分别归类,反之“非重复钢瓶”必须合并归类。因此,《归类总规则出台时间过早,其举例说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正因为《归类总规则》五(二)的举例说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结合上下前后内容具体分析,也没有明确规定“非重复充装钢瓶充装有液化气体时必须合并归类”的意思。恰恰这个“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的举例,说明:装有液化气体的非重复钢瓶也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因钢瓶分“重复”与“非重复”二类。所以,在当今我们国家提倡“法不禁止即可为”政策的指引下,钢瓶与氦气分开申报,没有违规。

十一从邻近的上海海关监管方面分析

1,上海海关历来对钢瓶与氦气的申报没有任何限定,出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际如实申报。

2,目前浙江中部地区的钢瓶出口企业,拼装氦气时,不得不舍近求远从上海港出口,增加了物流成本。

综上所述, “钢瓶拼装氦气”新产品的出现,不能简单的从《归类总规则》五(二)举例说明表面上来理解,把重复充装钢瓶不归为包装容器,把非重复充装钢瓶就错误定性要归为包装容器。而是,应该从以上多方面追踪溯源的综合分析,不论是重复与非重复钢瓶充装气体时都不能判定归到包装容器,应该按 “钢瓶”与“氦气”分别归类申报,合情合法,利国利民!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结论)有误,应该给予分别归类,即:钢瓶HS: 7311009000 ;氦气HS: 2804290000

为维护申请人及钢瓶行业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海关总署明察秋毫,依法纠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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