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手机: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住所地:浙江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哲,关长。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芳,关长。
复议事项
申请撤销甬关归(2020)0059号《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案情经过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简称威远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出口工业非重复使用钢瓶的公司,无经营气体危险品资质。在出口钢瓶中,常有客户要求自购气体另外拼装出口,于2013-2017年间威远公司的钢瓶外拼装其他公司的气体(二个公司二个品名二个报关单)同时分开申报从上海、宁波海关出口达上百票,威远公司的钢瓶申报商品编码一直是7311009000,其他公司的气体申报编码以其向海关申报为准。曾被上海、宁波海关查验无数次,查验后又都正常放行,从来没有对威远公司的钢瓶和其他公司的气体分开申报的方式提出质疑,申报编码归类根本无异议,更谈不上要“合并归类”申报之说。自始至今2022年,上海海关为了海关统计数据需要,还要求同一公司内拼装的钢瓶与气体也须分开申报,才是合规合理。
2017年5月10日威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申报一票,货名钢瓶,彩盒纸箱包装,数量1999只,货值19180美元、毛重 7798 KG、 净重6088KG,报关单号为310420170549808096,申报商品编码是7311009000。同时,该批钢瓶外拼装有外商另向江西泰和县卓星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氦气,也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另外申报,货名氦气,其他包装,件数1,货值6670美元,毛/净重112KG,报关单号为310420170549808093,申报编码2804290000。申报后,海关对威远公司的钢瓶进行查验。2017年5月12日,北仑海关査验认为因威远公司钢瓶外拼装江西泰和县卓星贸易有限公司的氦气,建议钢瓶与氦气合在一起申报(但具体钢瓶合到氦气公司,还是氦气合到钢瓶的公司无法明确结论),且认为威远公司的钢瓶海关编码申报不实,查验后不予放行。要求威远公司提供钢瓶包装译文等情况说明,事后,北仑海关通关科主观推定威远公司与江西氦气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所以要合并归类,反之,不要合并归类(但经过北仑海关多年的调查证实,自证是主观臆测,根本无事实、法律依据)。
2017年5月24日,北仑海关又对江西泰和县卓星贸易有限公司的氦气,报关单号为310420170549808093重新开箱、查验一次。
2017年5月24日,威远公司迫于交期的压力,被迫按照北仑海关的要求向其缴纳保证金18000元,货物暂时予以放行(注:该保证金18000元经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于2021年1月5日未经法定程序,突然退回了威远公司)。
2017年5月25日-8月25日的三个月期间北仑海关要求威远公司等待听候处理。2017年8月26日,北仑海关通知威远公司到法制科要求认罪认罚1000元就可以结案。由于法制科提供不出书面的商品归类决定,原告拒绝处理,并继续维权要求提供书面的归类决定,便于后续商品归类争议的救济。
2017年8月底北仑海关将威远公司的报关单移交到缉私局立案调查,2017年9月份,缉私局穷尽了侦查手段后,没有下文。至今到了2202年7月份,缉私局尚未对该缉私案件作出处理,北仑海关也没有对该报关单作出最后处理决定,成为查而不决悬案5周年。
但,威远公司涉案单独申报钢瓶的报关单查验过了6个月的2017年11月份,却经过海关审单中心审核通过。到了2018年4月份的退税期限内,申报退税完毕。
可,2018年6月北仑海关缉私局以威远公司有87票申报不实、案值350万、涉嫌骗税43.65万,移送浙江税务局稽查处理。
2018年8月-2019年12月威远公司所在地浙江金华税务局稽查局对威远公司2013-2017年的5年来的经营情况实施了19个月的税务稽查。威远公司后经金华市税务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结果证实:1、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就彻底否定了该涉案报关单310420170549808096中钢瓶要合到氦气的合并归类定性,反之,认可威远公司单独申报钢瓶的正确性。2、最终在2021年4月份,出具未发现威远公司有骗税的《稽查结论》,并另外发《函》给北仑海关缉私局说明情况。
且,2020年4月-2021年4月期间,经过威远公司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促动了浙江省税务局对全省对该类钢瓶拼装气体的商品归类及税务退税情况,会同海关部门对省内的钢瓶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进行实质性调研,结合本省内出口申报、退税的大数据分析,在钢瓶拼装氦气时,又彻底否定了钢瓶强制合并归类到气体申报的这一商品归类认定。
但是,至今宁波、北仑海关仍然坚持强制合并归类,理由曾捂二大“法宝”,一是原2017年8月1日作出的W-3-3100-2017-0022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后被行政复议、诉讼确认指导意见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二是目前还捂着本案的甬关归(2020)0059号《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法宝,仍然对威远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致使全球钢瓶生产基地浙江中西部的企业拼装着气体的钢瓶舍近求远绕道从上海港申报出运,每年给钢瓶企业造成近千万元运费损失。
复议事由
威远公司持续维权到了2022年4月份,才知悉宁波、北仑海关不服2020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金华税务局作出的稽查结果和复议决定,又在2020年8月份针对威远公司2017年5月份涉案的报关单310420170549808096隐匿了另外江西泰和县卓星贸易有限公申报的310420170549808093氦气商品暗箱作出了商品归类认定。但又从未向威远公司提供并书面送达其作出的具体内容。威远公司遂于2022年4月底向宁波海关申请信息公开,于5月底获取本案的甬关归(2020)0059号《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下称《归类专业认定书》),威远公司发现诸多问题后,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归类专业认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完全残缺不全
该《归类专业认定》中随附清单中发现,根本没有外拼装江西泰和县卓星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报关310420170549808093氦气商品的这一查验单证的主要事实。威远公司存在疑惑不解,氦气公司申报查验的单证是该商品归类的主要事实证据,随附清单时为何要隐匿?海关查验分开二次的独立查验无疑是二个独立申报并列的行政行为,故,随附清单中二份查验单证缺一不可。宁波海关在作出该《商品归类专业认定》时,毫无疑问同时随附氦气公司的查验单证,从而证实二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外拼装的各自申报的实际报验状态,而事实上宁波海关没有提供这一重要查验单证。依据原《物权法》现为《民法典》、《公司法》结合《归类总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类似钢瓶外拼装氦气的二个经营主体公司的出口商品是不能够混同合并的(只有在进口申报时才有要求),况且工业钢瓶的“非重复式”使用不是决定商品合并归类唯一的强制性要件。当《海关法》、《归类总规则》遭遇《民法典》时,毋庸置疑让位《民法典》,更不会由于经过海关申报就要强制合并为单一商品导致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和,且混合不清(到底是谁归到谁?)直至剥夺各公司各自财产收益的权利。且在向海关申报时,须遵循多年来的历史申报惯例,各卖各的,各报各的商品才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宁波海关暗箱操作缺失该氦气的重要查验单证,其货物描述与实际报验状态不符,有悖法律规定,致使本案的《归类专业认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完全残缺不全。
二、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作出《归类专业认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决、裁)定由海关总署作出。故,直属的宁波海关超越、滥用职权作出《归类专业认定书》。且该《归类专业认定书》的签发、审核、经办人等的落款处的姓名都给予故意描黑、隐瞒。威远公司认为该商品专业认定人员须有专业的资格,才有在认定书中特殊的位置给予落坐落款。认定人员的落款姓名不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机密,主动显明认定人员的落款姓名,才能够经得起阳光照晒,才具有商品归类的权威性,而事实上却描黑去除专业人员,自证是一份不专业、无资格、滥用职权而是暗箱操作、经不起考验的商品归类认定。
三、该《归类专业认定书》未经送达程序
既然宁波、北仑海关不服税务部门对威远公司的处理,又作出了《商品归类专业认定》当作“法宝”来敷衍上级部门的查问及对抗着威远公司的行政复议、诉讼,实质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无疑是一个海关商品归类的行政行为。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送达威远公司,而事实上也未经法定程序送达威远公司,有悖法律规定送达的法定程序,致使封锁威远公司的救济途径持续至今。
四、该《归类专业认定书》明显不当
商品归类争议是一个学术争议,是真理与谬论的甄别。商品归类决定着当事人走私判刑、涉嫌骗税、行政立案,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决定着个人的命运,决定着一个行业的兴亡,哪怕是错一个编码,就存在天壤之别,是无罪跟死罪都有可能发生联系的问题,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转和彻底灭亡的关系,事关企业的“命脉”,决定着国家之间贸易战的胜败,与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作出的《归类专业认定书》必须告知当事人诉权等救济权利,而事实上无此诉权,存在明显不当。
威远公司还发现,宁波海关在该《归类专业认定书》货物描述中,简单不明,其问题意见及理由归类暗示要合并到氦气,有意重点、突出该钢瓶“非重复”使用的商品说明,故意隐匿另外江西公司氦气的查验单证,致使归类人员忽略了二个的申报主体,无法对二种货物的重量与单价等等多方面综合对比和分析,从而忽视钢瓶在报验实际状态中占有优势的、突出的、主要的商品基本特征,从而误导把工业品特种高压类的钢瓶易混淆到小容量、卡式、便携式、零售类、民用类的弱压普通小罐,易使人习惯错误得出的小容量、卡式、便携式、小罐体在商场超市里面是以所装气体名称出售的。而事实上,威远公司出口的工业高压钢瓶,其所装气体时,是禁入商超销售的。所以,宁波海关因随附清单“素材”一半缺失,致使作出的《归类专业认定书》是不全面的、不科学的、也是明显不当的。
五、本案存在持续性,但不存在一事多议的情形
依据2008年12月份中国政府网、海关总署官网政策的解读《海关总署解读申请复议的最佳时机》:“对于审价、归类等提出复议,应当等到征税决定做出之后再计算期限。”。宁波北仑海关至今没有作出对涉案报关单310420170549808096作出涉税处理决定。而《归类专业认定书》刚从2022年5月底经过信息公开获取。且本案的实质是请求实体层面审理商品归类为目的,与之前对归类结论的“知晓不知晓”、“超出不超出”复议时效、“有效与无效”法律效力的争议另当别论,完全存在本质、行政主体的区别。退一步讲,既然宁波海关都可以对威远公司涉案报关单又一次作出商品归类认定,当然威远公司毫无疑问又可以提起一次行政复议,根本没有违反一事多议的原则。
综上,如果一个商品归类的错误,犹如污染了一个行业河流的源头。虽然威远公司在维权过程中难免有不当之处,但国家制定《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目的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威远公司认为本案的《归类专业认定书》商品归类明显不当,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应该及时、便民给予纠正,莫要再让行业河流污染持续泛滥。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钢瓶行业的正常发展,为了国家的利益,特提出上述申请,望给予支持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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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2022年3月14日确认W-2-5100-2020-0171《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无效。
下一条:2019年8月22日撤销北仑海关《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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