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行政复议

2019年8月22日撤销北仑海关《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9-08-22 10:55:43      点击次数:28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凯,关长

申请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报关单号为310420170549808096的甬北关归【20170009号《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下称《归类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委托宁波丰迪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被申请人海关申报一票钢瓶1999只,报关单号为310420170549808096,申报商品编码是7311009000,当日海关通知查验。

2017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查验发现申请人的钢瓶内装有案外人的氦气(该氦气是外商向案外人采购)。被申请人认为钢瓶与案外人(报关单号为310420170549808093氦气应合并归类申报,申请人钢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不予放行。迫于交期压力,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向其提交《出口货物担保放行申请书》、《情况说明》等资料,并缴纳保证金18000元。之后,被申请人予以放行,保证金一直未退还。申请人多次要求提供书面归类意见书,但被申请人不予回应。此后,被申请人将本案移交了缉私科,立案调查至今未结案。2018年6月被申请人还将本案以涉嫌骗税43.65万为由移送浙江税务局处理,2018年8月金华税务稽查局对申请人进行了稽查,至今未有结论。

2019年5月底,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9年6月被申请人在该案中举证了涉案的《归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认为该《归类认定书》关于“包装容器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实施合并归类必须满足四个“同一”且须为进口货物。根据2007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下称归类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规定,实施合并归类必须满足四个“同一”且须为进口货物。法无禁止即可为,本案为出口货物,且钢瓶和氦气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分别申报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合并申报超出了申请人的行为能力。1.氦气属于危险品,申请人没有经营危险品的资质,不能经营氦气,也无法对氦气进行申报。2.财税部门规定,一般进出口贸易公司进项物名必须与销项物名一致。

第三,同样的钢瓶拼装氦气的情形,申请人已经在上海海关出口过,经查验、审核后,认定申请人申报合法合规。而被申请人却认定申报错误,不符合行政法的信赖利益原则。

第四,钢瓶的价格是氦气的3-4倍如果当作包装物品申报失去了包装物的真正意义。钢瓶重量是氦气的几百倍,如果按照包装物合并到氦气申报,那么每年将有成千上百万吨钢铁材料制品出口的数据无法统计有违海关对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及国家的宏观调控,严重影响国家进出口数据统计

综上,被申请人单纯套用归类总规则五来认定本案归类,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规则错误。其据此认为申请人涉嫌骗税,移送税务稽查,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请人停止经营、名誉受损等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上级海关明察秋毫,依法纠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9年8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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