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2日北京高院院撤销海关总署复字(2020)0010号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二审行政案
发布时间:2024-03-26 19:53:18      点击次数:176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手机:1390679031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倪岳峰,署长。

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行初59号行政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裁定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所作海关总署复字(20200010号行政复议案件继续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要经过

20175月份始,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威远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的直属宁波海关隶属北仑海关发生商品归类争议。20186月份北仑海关认定威远公司87票虚报骗税43.65移送浙江省金华市税务稽查局稽查。根据2020219日原告收到金华税务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宁波海关涉案的(关发文号甬关归<2017>0053/发出编号W-3-3100-2017-0022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威远公司认为金华稽查局处理的20168月份2票内拼装的单子,是据此《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归类结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2020410威远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

2020417日海关总署认为该《归类指导意见书》为宁波海关对其下级北仑海关的提问作出的内部答复,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威远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在复议审查期间误以为威远公司2019826日向宁波海关申请复议是同一商品归类异议并因不服宁波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向宁波中院起诉所以海关总署决定不予受理

2020428日威远公司不服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主要理由1该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与威远公司2019826日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商品归类不是同一关系,存在年份 、拼装方式、报验状态、海关级别及编号货物描述等等根本的区别。2,三年来宁波北仑海关用该《归类指导意见书》来缉私立案,捏造虚报申报不实,炮制骗税,移送财税稽查的重要依据,构陷打压纳税人威远公司的效力难以估量。导致威远公司被迫放弃钢瓶出口,每年痛失千万订单,严重破坏威远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侵害了威远公司的合法权益3,《归类指导意见书》是商品归类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复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7款系海关总署的受理范围。4,退一万步讲,即使威远公司不懂海关内部的复杂流程,误入行政救济程序,但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海关与纳税人争议事务的最高机构,为和谐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国门的纷争,其职责与义务丝毫不可推卸。因此,结合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海关总署理应继续审理。

2020528海关总署辩称宁波海关作出的《归类指导意见书》是下级北仑海关提问的答复,坚持自己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威远公司的全部请求。

202064日一审法院向威远公司发出提供证据期限的通知》及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2020619威远公司接到一审法院电话通知要求云法院开庭威远公司答复还有证据等材料要补充提交

2020621日威远公司以本案情况复杂,要求现场开庭审理,因疫情原因寄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证据目录》(补充)、《调查取证申请书》。

2020629日一审法院向威远公司发出不予调查取证《决定书》。

2020706日威远公司向一审法院寄递《复议申请书》。

2020715一审法院以威远公司提出《归类指导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系宁波海关针对其下属北仑海关的提问所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威远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明显不属于法院行政受理范围,驳回威远公司起诉。为此威远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2020724威远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事实不清部分

因本案复杂一审法院没有进入实体审理调查也没有采纳威远公司申请开庭审理的要求,也没有调取相关的证据,认为《归类指导意见书》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裁定驳回起诉。

适用法律错误部分

涉案《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复议是海关总署所受理的复议范围。

一,《归类指导意见书》是商品归类范围的表现形式

目前海关对商品归类相关立法没有规定以何种形式表达,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在海关归类实际操作中,上级海关都以《商品归类指导意见》的形式针对某一商品作出决定,基层海关必须服从

二,商品归类是纳税争议的范畴,纳税争议是海关行驶税收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总署的解读,纳税争议是指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驶税收管理职能所作具体行政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所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税率或者汇率适用等等不服而提出质疑的,都属于纳税争议的范畴。

三,纳税争议前置是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章,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第7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争议必须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违法部分

该《归类指导意见书》案涉北仑海关立案缉私、金华税务稽查连环产生案中案,时间久拖不决,案情相当复杂,一审法院拒绝威远公司现场开庭审理的请求,拒绝调取关联重要的证据。

先收到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后收到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收到二书时间相差7天。

总结部分

商品归类复议实质是技术性的争议,裁决商品归类是海关总署的义务,是稳定某种商品出口、解决了国门纷争的原则。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制定商品归类制度部门,又是商品归类的裁决部门,对下级的海关具有管理监督指导的职能,又是对直属海关商品归类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因此当事人与下属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海关总署理所当然主动解决。

二,直属海关迫于规避商品归类的风险性,仅能以归类指导意见的形式当作护身符。

基层海关在确定商品归类的需要,只有向上级直属海关提问,直属海关都是《归类指导意见》的形式,随之基层海关必须服从,基层海关必然据此作为执法的依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直属海关就以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来规避风险。

海关总署制定商品归类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实质用归类指导意见形式成为了自身的挡火墙。

当事人申请商品归类复议时,海关总署以内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不予受理。其制定归类制度的缺陷,实质把直属海关《归类指导意见》已经当作自身的挡火墙。该制度的结果是:1,海关总署永远不会受理当事人的商品归类复议,2直属海关永远也不会发生商品归类的风险3,增加了基层海关的执法风险,滋生了基层海关滥权执法,4,导致了当事人对商品归类无从救济

因此,威远公司认为,海关总署制定的归类制度不是为基层海关排忧,不是为收发货人解难,而是推卸责任、逃避诉讼根本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快速发展,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表面上是维护海关总署的关威,实质上极大折扣了海关总署的公信力。赢了诉讼丢了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诉权】的原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就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论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低,不论是冠以“指导”、“建议”等形式的出现,不论是相对人知道不知道对外有没有发生效力的内部行为,只要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就可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威远公司理所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先复议,再诉讼,海关总署及法院当然要对商品错误的归类有错必纠。否则,影响的是海关法治建设,更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海关总署错误的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恳请贵院从个案正义、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价值出发,公正裁决,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5日

二审补充

浙江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海关总署案号(2020)京行终5289号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一案

证据一,署税发【2009】40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的通知,共20页,复印件,来源:海关信息公开,一审未交理由:2020年9月20日才收到。

证明内容

该《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第8页,第二十三条[疑难问题处理范围及程序]。证明了直属海关、归类分中心,海关总署对有明确规定的商品,都是以《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形式答复。因此,涉案《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实质是一份决定书,冠以形式不同而已,其“推卸责任、逃避诉讼”目的明确。

证明目的:

涉案《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实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702行初51号,共11页,复印件,来源:浙江省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未交理由:2020年9月28日才收到。

证明内容:

(一)该判决书事实认定了:“2018年6月,北仑海关缉私局向浙江省税务局移送一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关于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钢瓶伪报税则号列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通报》,该《通报》称威远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报关出口的一批内装有氦气的无重复使用钢瓶(报关单号310420170549808096)存在故意伪报,涉嫌骗取国家退税”。

(二)金华税务稽查局:1、否定了北仑海关认定的甬北关归(2017)0009号《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2、否定了2017年5月份报关单号310420170549808096伪报问题。

(三)金华税务稽查局:1、认定了涉案《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的法律作用,且在税务复议、行政诉讼的举证答辩中了作为的处理依据,2、作出了2016年8月份2票钢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目的:

涉案《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在税务稽查中,已经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提交人:             提交时间:20201016

 

证据接收人:             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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