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行政诉讼

2021年9月9日北京检察院撤销海关总署复字(2020)0010号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抗诉案
发布时间:2024-03-26 20:05:36      点击次数:159

案件简要

海关商品《归类指导意见》是基层海关在执法中对商品归类编码存在疑问时,唯一通过内部系统垂直向上级海关提出的归类申请,上级海关都以《归类指导意见》的形式回复,基层海关必须以此为依据作出对案件的处理,同样司法机关也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类似于行民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其不同之处,海关仅有垂直向上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其它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商品归类),且这种海关垂直申请所得到的商品归类结论在海关没有在案件作出处理之前,(如申请人涉案申报的钢瓶拼装氦气的报关单北仑海关四年来悬而不决),当事人是没有办法途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进行救济的,基层海关执法可以任性要扣要罚腐败泛滥。因此,当事人被迫只有指向案件溯源的问题,即涉案《归类指导意见》正确与错误

商品归类的正确与错误决定着企业的生死攸关,决定着人的命运,是海关对申报人作出行政和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同时,海关系统法律明确规定商品归类是纳税争议范畴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前提必须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税款)后,当事人才可以向上级海关提出商品归类复议,因此,上级海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失公平,加之海关系统的垂直管理性及商品归类制度的瑕疵性,脱离了外部机关监督机制,导致滋生海关执法腐败。当复议不服诉讼到法院时,海关案件凤毛麟角,法官在短时间内既不解海关系统的法律和业务流程,也难以厘清海关事务来龙去脉,当然对当事人作出裁判都是不利的。因此,民告官难,但民告关难上更难。

涉及的《归类指导意见书》是针对钢瓶拼装氦气时的商品归类,申请人由此发生了无数个行政复议与诉讼,以案促进海关司法环境的进步,近二年来,宁波海关与北仑海关也发现了内部诸多执法环节和程序存在不足,虽已经进行了调整和改正,但拒不纠正该商品归类的错误,而影响钢瓶行业的发展。另,海关总署在设计商品归类制度中存在明显缺陷,已经极不适应当今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且存在级别之高,人民群众耐我如何的感觉,已经越来越不接地气。原定2020年5月1日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至今酝酿逾期17个月尚还难产出台无疑对中国的外贸经济拖了一定的后腿。申请人只有不断的维权,不论级别之高,促使海关总署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力量。为的是钢瓶行业早点结束绕道上海出港,为的是宁波海关提早上海海关一样,放开钢瓶与氦气的归类,提早减少钢瓶行业的年支出数百万元的运输费用,莫要让宁波海关捂着“归类指导意见”的法宝,继续损害钢瓶行业的公共利益,同时损害着国家利益。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手机: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倪岳峰,署长。

申请事项

申请北京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20京行终5289号一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涉案《归类指导意见书》主要争议焦点有:1、有没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2、有没有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3、二审的《上诉答辩状》没有送达过上诉人的程序是否违法?申请人认为海关冠以“指导”为名的归类意见,实为商品归类决定,因为多年来宁波北仑海关据此对申请人的报关单来立案和缉私侦查,据此虚构、炮制、捏造骗税大案线索移送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部门据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在申请人的多次行政复议、诉讼中,税务稽查局及宁波、北仑海关都据此呈堂作为核心证据,铁板钉钉对抗申请人,法院也据此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和裁定。更有甚之,到目前为止宁波、北仑海关仍然是服从上级《归类指导意见作为执法依据,坚持瓶与气要合并申报,致使浙江中西部钢瓶生产基地的厂家舍近求远多付2000元/柜的绕道费用到上海港出运(上海海关无此要求),每年多支出上百万元运输费用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认为涉案《归类指导意见书》不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着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而且给予了钢瓶行业极大的打击,严重影响着钢瓶行业的公共效益,甚至是国家利益。

历来基层海关对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也只有一条垂直向上的唯一途径申请归类(且没有给予当事人救济的程序和窗口),上级海关就用指导意见的形式答复,基层海关就据此来处理海关案件。因此,归类指导意见就等同于归类决定说一无二的法律效力,也是贯穿司法机关对海关案件提起公诉及判决的核心证据。如果最法院认为其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中国就有成千上万件海关案件是证据不足的冤案。为此,将要引起司法界的关注。

结合本案,2017年9月6日北仑海关缉私局只让申请人看过一眼涉案的《归类指导意见书》北仑海关缉私局就给予立案。在宁波海关复字(2019)001号撤销归类结论复议案中,及后续的诉讼案就认定申请人知道了归类结论,都以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既然《归类指导意见书》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试问:为什么申请人看了一眼就认定申请人知道归类结论呢?这是否比新冠病毒还要有毒力,随而缉私局就可以立案侦查了呢?由此,充分说明涉案的《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对外法律效力的重要作用。

既然认为其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四年来宁波北仑海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一系列行为必然是无依无据且毋庸置疑是违法犯罪同时,申请人与宁波、北仑海关发生的系例行政复议、诉讼都将彻底翻案改判。因此,申请人至今难以解惑这一明显的事实逻辑矛盾:一边《归类指导意见》是海关商品归类中具体行政行为一种表现形式;一边海关总署却认定没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一边下级宁波、北仑海关却死死捂住这个“指导意见”来当作“法宝”有根有据地对抗申请人的复议与诉讼;一边固执地坚持瓶与气要合并归类申报;一边相邻的上海海关却没有要求要合并归类申报。因此,涉案《归类指导意见》已经成为了系列行政案件的溯源依据,却仍然成为海关的内部指导顽疾继续对外破坏着钢瓶行业经济。这也是申请人不断维权的根源之一。

另外,在二审过程中,申请人威远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海关总署的《上诉答辩状》,失去了答辩状的答辩意义,申请人认为这是二审法院审理关键的不可缺少的程序,或许最高法院碍于海关总署的级别之高,而忽略审查这一法定程序,显法律公平。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

为了促进海关系统司法进步,为了钢瓶行业的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望贵院审查后支持申请人的抗诉。

此致

北京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1年99


您感兴趣的内容
上一条:2021年2月25日最高院院撤销海关总署复字(2020)0010号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再审行政案
下一条:没有了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