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称:威远公司):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手机:1390679031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称:北仑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凯,关长
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并指定、发回其他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案件概况:威远公司三年来,被北仑海关玩弄。经过查验扣留、交保调查、行政立案、缉私刑事侦查、税务稽查,行政与刑事相互叠加环环相扣。一边熟练运作归类套路;一边缉私警察引诱、欺骗、威肋;一边挰造、炮制、虚构骗税,移送税务稽查。至今,于法无据,证明威远公司归类不准确。但经过金华税务稽查、复议、诉讼等维权后,已经验证了北仑海关的归类意见、认定书系虚假、套接、伪造,其结论错误。涉案报关单早在2017年11月15日经过中国海关审单中心通过且给予结关,威远公司所有海关事务都已办结。并在2018年依法按照正常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完毕。
威远公司三年来,被北仑海关戏弄。没有收到北仑海关处理、处罚决定,更没有收到决定删单重报任何法律文书,直致剥断了威远公司要履行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致使,威远公司没有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无法履行法律义务。相反,至今北仑海关没有按照海关的商品归类工作制度与程序做出商品归类决定,却设套剥断威远公司的商品归类救济途径,利用虚假、套接的《归类指导意见书》移送缉私立案侦查,致使缉私立而不决。经过税务稽查及复议后,事实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威远公司回头来启动商品归类救济时,却中了北仑海关早以埋伏的“超过复议期限”的圈套,致使涉案商品归类永沉北仑口岸,难见阳光。转而,威远公司提出退回保证金时,北仑海关又创设删单重报设置障碍。
纵观三年来,北仑海关造就了系例滥权案件。只有把祸首根源的商品归类掩埋,趁威远公司维权过程时,相关部门难懂海关的执法程序与流程,故意混肴是非,致使法院也作出错误的判断,然后又把终结设置了删单重报圈套,迫使威远公司永难翻案。北仑海关只有这样,才能把数年来侵害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的罪恶淹没在北仑深水港下。这是当今宁波海关系统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系例案。
事实部分:一审中,北仑海关不提供具体的业务流程图解,法院难以领会海关执法程序。仅听海关的辩解,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判断,直接认定北仑海关证据4《归类认定情况》的内容真实、合法,纯属事实不清。然后,又再次嫁接《意见书》与《认定书》的时间,就衍生出:2017年8月1日,北仑海关作出甬北关归【2017】9号《海关进出口商品认定书》,确定的原告出口商品...”据此判断威远公司的商品归类错误。严重违背事实。
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涉案保证金性质是“税款类”还是“风险类”保证金,因保证金的性质不同,其设立法律依据、征收标准、保证期限、处理程序、返还时间、处理结果、法律责任以及适用法律条款各不相同。涉案保证金如果是税款类保证金,根据国家“税款致上”的原则,北仑海关必须在2017年11月23日保证期满之前作出处理决定,而且不可延迟,在届满后5天内,必须完成转为税款。事实上,海关几次擅自非法延迟保证金期限,从而事实变更了保证金的性质。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直接抛开了《海关法》、《行政强制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纯属错误。
一审庭审中,“删单重报”确定是一个具体行为(见庭审笔录第8页)。且是“验估作业”阶段时作出决定,而“验估作业”是货物通关状态中的范畴。据北仑海关举证的证据第35页日期不详的《出口验估作业单》,显示证明北仑海关早在查验后就已经进行验估处理决定:不需要“删改单”,不需要“删单”,而是直接“移送缉私”。可是,事过三年,北仑海关又再次启动验估作业程序,迫使转到删单重报程序,致使涉案报关单三年后又倒转回到货物通关的初始状态。实属荒唐,严重破坏了海关的正常通关秩序。
退一万步讲,即使发起人为海关部门要求威远公司删单重报,前提也是北仑海关必须作出《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的决定,书面通知威远公司,威远公司才要去履行海关法律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促使威远公司删单重报,删的是海关自身关威,删的是国家利益,删的是滥权的罪证!
程序部分: 一审中,北仑海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威远公司4月10日缴纳诉讼费,一审法院于同日受理后,向北仑海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是直到6月24日威远公司才收到北仑海关答辩状和证据。
一审威远公司没有、不会使用微法院,北仑海关却在微法院上质证,一审法院也认可。
一审庭审中未有辩论阶段。
一审威远公司申请调查取证不批准,没有作出决定,判决书中避而不及,也未载明违法,不参考北仑海关的类案,导致裁判不一致。
一审威远公司申请王紫出庭说明不批准,没有作出决定,判决书中避而不及,也未载明违法。
判决错误:一审威远公司交纳与负担的诉讼费用两者差额50%。
宁波中院整体回避理由:一审法院曾以司法资源有限,威远公司的海关行政诉讼系虚假诉讼,要求到基层法院起
诉。而怠于立案。
一审法院,威远公司7月份另案起诉北仑海关三个案件,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
一审法院是民告关唯一窗口,多年来海关与法院积累接触相对较多,友谊深厚,海关法制科部分关员的配偶在法院系统,因此,难胜诉、胜诉难、经查裁判网,无一胜诉。
一审法院相关宁波、北仑海关的判决、裁定书网上经查几乎不公布,公众难检索与评析,后人难以了解和吸取海关严厉的执法教训。
本案中,北仑海关及旁听人员可以携带手机进庭,威远公司不允许带手机,当庭提出抗议,法官答复理由是:海关出庭的是律师,要查阅法条。因此,威远公司认为:威远公司出庭的不是律师,所以不可以查阅法条。
本案中北仑海关可以带水进庭喝水,威远公司则不能。
本小案安排二次开庭,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威远公司远途成本。第二次开庭安排早上,更增加威远公司诉讼成本。
本案中2020年9月1日17:10许,法院电话通知要求调解,遭到威远公司拒绝,三天后9月4日判决威远公司败诉。
本案中,无任何其他事实依据,事过二年,一审法院能够查明2018年6月14日北仑海关口头通知报关行退保证金中的“口头通知”,简直是神话。
总结部分:一审驳回威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仑海关虽然赢的是诉讼,但丢的是海关原则。北仑海关是世界级海关,必将创造时效最长的、三年以上的、世界时效级的货物通关报关单,必将改变、重组中国海关系统的正常通关流程,必将发生海关一系列的具体行为相互碰撞,前后矛盾。最终给国门蒙灰,破坏口岸营商环境、有悖中央的“六稳”政策,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抛开商品归类对与错,人民群众闭眼瞎想:海关三年来,保证金既不完成转为税款,也不采取抵缴措施,更不作出处理决定,毋庸置疑保证金的唯一去向是退回威远公司。
综上所述,威远公司深信法治的中国,深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知追求真理正义是曲折坎坷,但始终坚信上级领导,必定会明察秋毫,查清事实真相,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恳请撤销一审判决,并指定、发回其他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此 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
上一条:2020年3月25日返还保证金18000元一审行政起诉状
下一条:2021年6月2日延迟退还保证金18000元违法申请再审 |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