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扣押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日延迟退还保证金18000元违法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4-03-22 15:45:55      点击次数:128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手机: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

住所地: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汪凯,关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威远公司因不服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下称北仑海关返还保证金一案的案号为(2020)浙行终177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再审请求

提起再审。

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北仑海关超期返还保证金违法。

事实和理由

一、未释明是否坚持确认违法程序错误

二审法院支持威远公司返还保证金理由成立。北仑海关却在二审审理期间,已将收取的保证金(在二审判决前三天)如数汇入威远公司账户。在此前提下,二审法院应该向威远公司释明,“是否还要坚持确认北仑海关超期返还保证金违法?”,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没有向威远公司释明过。因此,存在程序错误。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北仑海关在二审期间,已将收取的保证金如数汇入威远公司账户,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因此,本案不适用第七十三条的【给付判决】及第六十九条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综上,二审未释明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求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162

再审材料清单_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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