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东,执行董事,手机:1390679031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
住所地: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凯,关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威远公司)因不服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下称北仑海关)返还保证金一案的案号为(2020)浙行终1779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五)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再审请求
一、提起再审。
二、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北仑海关超期返还保证金违法。
事实和理由
一、未释明是否坚持确认违法程序错误
二审法院支持威远公司返还保证金理由成立。北仑海关却在二审审理期间,已将收取的保证金(在二审判决前三天)如数汇入威远公司账户。在此前提下,二审法院应该向威远公司释明,“是否还要坚持确认北仑海关超期返还保证金违法?”,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没有向威远公司释明过。因此,存在程序错误。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北仑海关在二审期间,已将收取的保证金如数汇入威远公司账户,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因此,本案不适用第七十三条的【给付判决】及第六十九条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综上,二审未释明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求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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