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扣押行政诉讼

2022年8月5日延迟退还保证金18000元违法申请检察抗诉
发布时间:2024-03-22 15:53:29      点击次数:223

案情简要

本案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抗诉的其他案件相关联:2017年5月份威远公司出口钢瓶一批向北仑海关申报,北仑海关查验后以申报不实为名扣留钢瓶二周后,强迫收取威远公司18000元保证金才给予放行。同年8月威远公司不同意申报不实处罚1000元后,北仑海关2017年9月初移送缉私立案调查,尔后缉私部门动用侦查程序实施对威远公司威胁、引诱、欺骗手段取证9个月无果后,于2018年6月炮制、虚构、捏造出口骗税43.65万大案的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实施稽查18个月,最后2021年4月份金华税务稽查部门证实威远公司无分毫骗税。至今北仑海关没有对涉案报关单及缉私案件作任何处理。

其中2018年12月5日北仑海关以威远公司申报错误向威远公司邮寄《关于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通知》其中要求威远公司履行法律义务(暗设删单重报的圈套另案在浙检行监[2022]62号抗诉)才可以退保证金威远公司揭穿该埋删单重报的圈套,2018年12月26日质疑北仑海关执法违法及申报错误的案件不能退回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向北仑海关邮寄《关于北仑退回保证金的异议书》。2019年北仑海关在内部发布《海关公告》,要求威远公司在2020年4月19日前办理退保手续,逾期不办,上缴国库。2020年3月15日,威远公司向北仑海关书面《通知》提出退回保证金,2020年3月17日,北仑海关通关科王紫副科长电话通知,由于威远公司在北仑海关发布《海关公告》后提出行政诉讼,所以,决定威远公司删单重报,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终于暴露删单重报圈套。威远公司要求等商品归类争议的复议行政诉讼案确定后再删单重报

2020年3月25日,威远公司以北仑海关创设退还保证金前置条件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更不能以威远公司提出行政诉讼为由,迫使删单重报,于法无据为由遂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要求退回保证金18000元,案号(2020)浙02行初109号。

2020年4月16日北仑海关以公告到期为由没收保证金向威远公司作最后的《通知》。

2020年9月4日,宁波中级法院以北仑海关无法直接为威远公司办理退回保证金手续。威远公司要求北仑海关未经报关单修改、删除手续即退还其保证金18000元,缺乏依据,不支持退回保证金,驳回威远公司的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远公司负担。

2020年9月18日,威远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2020)浙行终1779号。在2020年11月26日开庭询问中,北仑海关坚持认为威远公司未履行删单重报的法律义务,维持一审判决,坚决不予退回保证金。

2021年1月5日,威远公司账户突然收到北仑海关付汇的18000元后,北仑海关法制科科长发来短信并打来电话,威远公司当场给予回复,随后就接到省高院电话,确定一下是否到账,次日又接到省高院办案法官问询到账情况的电话。事后,收到2021年1月8日省高院作出的(2020)浙行终1779号行政判决书,诉理由成立,判决结论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北仑海关负担。

威远公司认为,涉案保证金18000元被北仑海关扣留2017年5月24日至2021年1月5日,足足扣了3年+231天,减除正常调查案件需要6个月外,已经超出3年多,如果给付退回保证金理由成立,那么3年多超期返回保证金确认违法也就必然成立。但在2020)浙行终1779号审理判决中,未向申请人释明是否坚持确认违法程序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浙行终1779号行政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9月16日最高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通2791号《通知书》交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2022年7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行申478号行政裁定书,却以申请人未坚持确认违法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人民群众难以信服:

1、在垂直管理的海关领域在行政诉讼中,居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诉讼工作管理办法》的“法术”,该“法术”规定可以使用特费与法院沟通,完全可以干扰司法工作。

2、如果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必然纵容海关继续违法乱纪,强查强扣强压,权力发挥尽显尽致,动辄借以查验为名,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存在保证金帐户数年,产生孽息难以统计。货物放行、退回保证金设置道道障碍,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当人民群众走法律程序,海关动用“法术”预知判决结果,如果要输,就抓紧退回。法院不会判决存在违法之说,只存在退不退,必定成为当今的“关匪”,雁过拔毛,拔得过拔,拔不过即退,因为法院法律不会追究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完全有悖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定,何来监督海关依法履职?

 

 

抗诉材料清单_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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